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荆门不合格热水器致一家3人中毒身亡
每年冬天,荆门市仅中心城区就会发生数十起煤气中毒事故。按照荆门城区的气候条件来看,下雪或寒潮到来后,我市各家医院就进入收治煤气中毒者的小高峰。
    前段时间,东宝法院宣判了一起较典型的案件,就是与煤气中毒有关。
    事件回放:去年冬天,城区一家三人煤气中毒身亡
    东宝法院这次公开开庭审理的,是一起令人揪心的产品责任纠纷案。20岁出头的女青年小李是原告,潘老板夫妇和武汉一个体经营业主汪老板是被告。
    潘老板夫妇系在荆门城区经营热水器的个体户(家庭经营,已于20084月歇业)。20081月中旬,小李父母从潘老板夫妇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台燃气热水器,并安装于家中。201115,小李父母和姐姐在家使用热水器时,不幸身亡。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,经现场勘验检查,确认3人系使用燃气热水器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身亡。
    事故发生后,小李认为潘老板夫妇出售的热水器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。而潘老板夫妇经营的热水器是从哪里进的货呢?事后查明是从武汉一家电市场个体经营户汪老板手中买的。小李将潘老板夫妇和汪老板一起告上法院,认为被告方构成共同侵权,请求法院判令:潘老板夫妇和汪老板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15万余元等。
    部门调查:涉案热水器系问题产品
    事情发生后,我市工商部门介入调查,并出具了此案调查情况说明,证实涉案热水器系质量不合格的三无产品,本案3名被害人在使用该产品时身亡,并有涉案热水器照片,证明涉案热水器所有标志、标识、厂名、行政许可证等一切外观公示内容均为伪造。本案庭审时,小李当庭提交了以上证据。小李还提交了售后服务清单,证明本案热水器系小李父母从潘老板夫妇经营的店铺购买;提交了公安部门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》、现场照片光盘等,证明小李父母和姐姐系使用涉案热水器时中毒死于家中;本案现场热水器处于燃烧状态和家用水龙头流淌热水。
    潘老板夫妇则认为,涉案热水器是否为缺陷产品等无证据证实;出具证据的机构(工商部门)无权作出三无产品认定等。
    法院判定:销售者和供货者均有过错
    东宝法院认为,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。工商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,认为涉案热水器的生产厂家、厂址、标识等均无法联系或确认,这一事实是可信的。且庭审中,潘老板夫妇无法提供涉案热水器的产品合格证明,也未举出涉案热水器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的任何证据,该热水器应视为质量不合格产品。
    该热水器属烟道式燃气热水器,虽提示应安装烟道,但并未提供配套使用的烟道用于安装。事实上,3名被害人也未安装配套使用的烟道。涉案热水器属质量不合格产品,不应进入流通领域正常销售。即使3名被害人正常使用,也会危及自身安全,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。因此,可以认定,涉案热水器系缺陷产品。
    法院由此认为,潘老板夫妇和汪老板经销的产品无有效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,未能依法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未能把好进货关,均具有过错,对3名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在完成赔偿义务后,潘老板夫妇和汪老板可向热水器的生产者予以追偿。小李父母和姐姐作为成年人,对使用未安装烟道的热水器安全性能方面疏于注意,忽视了自身安全,对造成的后果具有过错,应相应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。经核算,小李的经济损失115万余元,由潘老板夫妇和汪老板承担60%,即69万余元。法院据此作出判决。